婚外情带来了一个私生子却拒不相认,重庆市民陈雄因此被告上法庭。陈雄本以为只要坚持不同意做
亲子鉴定,法院就无法判定他和孩子的父子关系,自己也就不必支付抚养费,但他的如意算盘却落空了。
近日,重庆市人民法院判决陈雄败诉,一次性支付近25万元人民币抚养费给儿子。
婚外生情并产下一子
陈雄是重庆人,其于2003年4月份在重庆工作期间结识了已经结婚成家的朱丽,两人发生关系并致使朱丽于同年9月底怀孕。2004年初至同年5月,陈雄在重庆租下了房子让朱丽居住待产,后朱丽在江西某医院生下一小男孩。
2004年9月,陈雄出具一份声明给朱丽,声明儿子由朱丽监护和抚养,与自己无关。此后陈雄一直不支付抚养费,朱丽便追到重庆,将陈雄诉至法院。
父子关系成判案焦点
朱丽请求法院按照1800元/月的标准判令陈雄一次性支付儿子18年的抚养费共计324000元。她当庭提交了江西某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陈雄书写的声明等证据。但陈雄辩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和该小孩之间存在父子关系,所以他对该小孩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朱丽出示的出生证明及书面声明均不能直接证明陈雄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依据现有的技术手段,要查明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最可靠的途径是进行亲子鉴定。
被告拒做亲子鉴定
朱丽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陈雄不同意。法律虽有规定不能强制他人进行亲子鉴定,但法院认为:朱丽之子和陈雄之间存在父子关系的可能,而陈雄对其不利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义务,陈雄拒绝履行鉴定义务是对举证权利的放弃。
法院据此认定,朱丽之子是陈雄的非婚生子,双方存在父子关系;朱丽和陈雄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生育小孩,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但是不能因他们的不法行为而不保护小孩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陈雄一次性支付儿子抚育费近25万元。